Today's Index:■ 從同志觀點解讀研考會「同志結婚民調」■ 2001 全球華人同志交流大會 開始報名 |
■ 從同志觀點解讀研考會「同志結婚民調」 ◎ 文 / 詹景巖tglhra@ms66.hinet.net 2001年全球華人同志交流大會 籌備小組召集人 現任 台灣同志人權協會理事長 ˙『人權』就是人權,不是叫賣,不能折扣! 從同志觀點看研考會『同志結婚民調』! 人權即是人權,不分種族、性別、年齡…,皆不得任何因素予以 折扣貶抑!因『性取向、參政權、戀愛、結婚、伴侶及生(收)養小 孩、皆為普世基本人權。』 近日行政院研考會公佈針對法務部所提之民/刑事修正案所做的 民調資料,其中一項是否贊成「同性戀男女結婚並收養子女」為題 的民調引起重視,法務部隨後針對發佈新聞指出;法務部人權保障 基本法係規定﹁政府應依法保障同性戀者之人權,並賦予同性戀者 得組成家庭,並得收養子女。﹂並非同性戀者得﹁結婚﹂,應予澄 清。並指稱研考會有誤導之嫌及調查結果應不可採信等等。針對此 次民調顯示之數據及新聞陳述,本人提出下列幾點看法,並再次澄 清其對保障同志人權所造成之視聽混淆。 ■、台灣史第一份官方『同性戀權益』民調、驚見530萬人挺同! 此次研考會針對台灣地區進行有效抽樣調查,所公佈一項有關「 同性戀結婚並收養子女」的民調結果顯示有59.9%的受訪者不贊成 ,贊成者為23.1%,而回答不知道、很難說、沒意見及拒答的也有 16.9%。該調查報告經報導後,一般論者多以為台灣民眾對同性戀 婚姻依然保守。但以贊成者比例為23.1%,以台灣人口兩千三百萬 計算,即相當於五百三十一萬人支持「同性戀男女結婚並收養子女 」,以一般估計之同志人口計算,如同志人口佔總人口數之5 %, 這樣的支持率計算低嗎?其數據顯示竟有高出同志人口五倍的人民 表示支持贊成。 而以攸關台灣前途及安全且最具爭議的統獨之爭,從天下雜誌最 新民意調查顯示,統獨支持率約各佔一成(「按照中國所提,一國 兩制的統一」的人僅一成五,選「台灣獨立」的一成二。)的情形 來看,不僅高出數倍,更讓同志朋友們大受鼓舞振奮!換句話說; 台灣人民在贊成「同性戀者結婚並收養子女」的共識比統/獨高得 多了。怎麼會說台灣民眾對此議題著偏保守呢? ■、同志結婚法?性伴侶組成家庭?研考會誤導在前、法務部錯解在後! 『結婚』非伴侶法,而『伴侶法』適用對象更包括鰥寡、孤獨、 身心障礙及老弱婦孺者以及不婚或未婚之一般青年男女等,皆在其 保障範圍,而同性戀者(性多元差異者)只是其眾多適用對象之一吧 了!。因此,研考會與法務部,二部會對其民調公佈後的反應與舉 動,簡單而言;一個『誤導』在前、另一個則是『錯解』在後。 研考會對法務部所研擬之人權保障基本法中同志『組成家庭』誤 引為同志『結婚』進行民調,雖有誤導之嫌,但也直接幫助本可能 是同志社群需要花費龐大人力資源才能進行的『同志婚姻民調』, 且不拐彎抹角的直接切入關鍵核心--『同志婚姻』,進行了一次權 威的官方民調工作,並讓我們驚見台灣民眾對同志婚姻合法化的高 支持度。在此,我不能不對研考會表達謝意。 然而法務部對於研考會民調公佈,隨後發佈新聞稿予以“澄清”卻造成“錯解”,其所帶來的混淆、有待澄清與說明如下; 一、法務部「同居伴侶法」,是面對現實的第一步而非完整保障人權之法! 因為目前台灣因尚未有針對同性戀族群訂定相關權益立法保障之 存在(如婚姻、繼承權、或甚至稅務及移民法等。),因此針對法 務部所研擬之『人權保障基本法』係依法保障同性戀者之人權,並 賦予同性戀者得組成家庭收養子女權利之說。嚴格說來,只是因應 社會多元化關係發展及其沿生並長久存在的許多權益問題,給予修 正補漏,以供社會更多之需要,(因其權益保障範圍涉及同志及其 伴侶以外更多之關係人),因此,如說是專為保障同性戀者人權立 法,稍嫌誇大其詞,因與同志實際所需(婚姻權所賦予之許多重大 權利)仍有極大差距。 二、婚姻釋意一男一女,性別刻板窠臼,回歸憲法平等精神才能保障人權。 法務部引述我國現行法令,釋意“婚姻”係指一男一女為永久共同 生活所為結合之身分上關係,此種解釋窄化性別差異,妨礙人權平 等之一體適用性,我建議在適當時機提請大法官釋憲,將憲法中性 別平等權的真義給予與時俱進之闡揚,從根本大法上確立人權精神。 三、歐洲荷蘭已認可同志婚姻,法務部新聞指陳有所疏漏,有待注意! 法務部新聞稿第二條指陳:『歐洲先進國家亦僅賦予同性戀者有 共組家庭及收養子女之權利』,與事實不近符。荷蘭亦屬歐盟會員 國之一,其『同居伴侶法』係立法多年,但於今年四月已正式認可 同志結婚。因此並非所有歐洲先進國家“亦僅”訂定『伴侶法』保 障同志及更多未婚或不婚之異性戀男女等,可組成家庭並收養小孩 。表示同志結婚是一項有待追求的目標,並非不可突破的禁忌。 四、人權即生活,而「性」是其生活中不可或卻的部份。 法務部於上述同條新聞說明中,強調『故稱同性戀者為「性伴侶 」…。』明顯窄化伴侶法意義。人權即生活,而「性」是其生活不 可或缺的部份。試問異性戀夫妻不是彼此的性伴侶嗎?然而所有家 庭(包括同志伴侶)生活關係之建立,均包含性關係在內的一切人 際關係。因此,單稱或強調同性戀者為「性伴侶」,可能代表了對 繁衍種族與彼此娛悅的「性」,仍有某種無法明言的焦慮與恐懼, 顯示我們的性教育仍需大力改革。 五、法務部人權保障基本法立意良善,預防未但之處,應與同志社 群實際廣泛交流。 法務部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擬之問卷事先並未知會法 務部,所造成題目與本意不同,並認為其結果應不可採用等反應。 充分顯示出兩部會對人民相關權益修正或立法,不夠充分溝通,此 情況易形成資源與時間精力之浪費耗損,並可能因而辜負人民所託 。故為能針對同性戀者權益法令之訂定,可更為適用及民意能深入 理解,應可舉行公聽會議,與民間及同志社群充分討論,讓原引用 於歐美之伴侶法可更適用於台灣本土。 ■、『人權』是人權,不是叫賣折扣施捨,更非『多數暴力』取決! 最後針對若干報導指陳『儘管法務部已研擬人權保障基本法,擬 同意同性戀男女有結婚的權利,但研考會調查結果有五成九九的受 訪者不贊成…』。藉以顯示台灣民眾對同性戀婚姻依然保守看待的 解讀作為,是事件主要關鍵之處。因人權即是人權,人生而平等、 自由…並有其基本人權利與尊嚴,追求愛情及快樂生活方式…..。 然而基本人權及尊嚴來自人類天生自然之擁有,而非國家政府的施 捨或銖硫必計的折扣給予,更非由多數者來為少數者做取決! 因為如果所有的公共政策及權益,皆以所謂多數者民意為其依歸 ,那麼以此種「假民主之名,而行多數暴力之實」的邏輯來衡量萬 事。其實我們大可不必比擬不超過百年之距,於二次世界大戰時期 ,德國人民默許時納粹政府對少數族裔所實行的多數人頭才算是民 主的“德政”(或稱為暴政)。 我們只需輕易的目視國內的公共政策即可,『核四興建』的民調 中顯示,多數人贊成興建核四,試問,核四廠就真該興建嗎?另外 ,以現今執政者,即為一名符其實的『少數政府』,那麼再試問, 是否一切攸關人民至上的民生法案權益建設,是否就該一切停擺。 如果是,當真是一切公共事務皆植基於是此種“少數服從多數”的 多數暴力民主為邏輯,那麼陳水扁總統亦不必大呼:『我不能休息 !』。那麼辛苦的遊走中南美洲為台灣尋求國家外交及生存空間。 而田弘茂部長亦不必在馬其頓聲明將和台灣斷交時,火速趕至馬國 ,尋求彌救之道,卻被拒於門外,大受其辱。而台灣政府亦大可不 必為其事件,來搥胸扼腕、義憤填膺的大表將先行宣佈與馬其頓斷 交,以示抗議等動作。因為,國際關係形式本即是多數為王,少數 為寇的。然而更重要的重點是,如一國家政府未能對其人民落實人 權與謀求福祉,以爭取人民的尊重與支持。那麼喊再多的人權外交 口號,皆是多餘。 此次法務部及部長陳定南先生引進歐美人權法典所擬“人權基本 保障法”之研擬,我們除表大力支持外,更樂見其草案順利訂定通 過,此法訂定雖可證明台灣人權於近年來的開明進步。但回歸實際 面,其是為因應於台灣社會日趨多元的實質需要。雖此次研考會走 調的民調資料,顯示對同志人權之支持度,並未過半,但也說明支 持同志人權者眾。我們相信並有信心看到,其民調之支持度,將會 猶如歐美先進國家一般,再過幾年將可平手,再過幾年超越。 荷蘭是一海洋文化國家,多元包容精神是其國家主要精神,而台 灣亦是海洋國內。或許如同荷蘭地窄人綢的福爾摩莎-台灣,在過 去或未來近期,未能有像其國家可有製造潛水艇、航空母艦的能力 ,但並不代表不能達到其海洋國家之立國精神,來展現台灣多元文 化及兼容並蓄的人權立國精神與理想。 (作者:台灣同志人權協會 理事長、傳媒工作者、2001年全球華人同志交流大會籌備小組召集人 。) ■ 對於這篇文章,您有任何的看法? 歡迎MAIL給作者 詹景巖(tglhra@ms66.hinet.net)
◣The Working Group of Tongzhi Conference 2001/TGLHRA
姓名:詹景巖 2001全球華人同志交流大會籌備小組召集人 聯絡電話:0931-801528 現職:台灣同志人權協會 理事長 Taiwan Gay and Lesbian Human Rights Association ■ 2001 全球華人同志交流大會 開始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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