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位素 - 性傾向歧視在台灣


標題:公部門的性傾向歧視

作者: POKIpoki1218@kimo.com.tw



■ 法律漠視同志公民的需求與權益

台灣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明文保障同志公民的權益,而當保障一般公民權益的法律適用於同志公民時,有時卻又形同具文。最明顯的例子為,台灣法律並沒有保障同志伴侶組成家庭的權利,也就是結婚或組成同居伴侶、人工生殖、與收養子女的權利(註一)。

民法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同志伴侶結婚,但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依據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三號判決、「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民法」第九百八十條、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認為現行民法親屬篇婚姻章所規定之結婚應以一男一女為限(註二)。同時,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陳美伶等人的研究表示,因為婚姻「本質的定義」,所以同志伴侶不得結婚(註三);法務部法規會首席參事蔡茂盛也表示,依照婚姻「傳統的觀念」,同志伴侶不得結婚(註四)。此外,同志在家庭與職場所面臨(異性戀)婚姻壓力,更是性傾向歧視很重要的議題。

關於人工生殖權部分,現行衛生署「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左列各款條件之夫妻,醫療機構始得為其施行人工生殖技術。換句話說,因為同志伴侶不是夫妻,所以醫療機構不得為其施行人工生殖技術,台中某醫生曾以違反人工生殖條例為由,拒絕為同志伴侶施行手術(註五)。至於同志伴侶的收養權,法律並沒有加以明文禁止或保障,但是檢討台灣實際執行的情形,為收養作配對的中華兒童福利聯盟與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分別以同性婚姻不被法律承認與出養方多不願將子女交給單身單親收養人,還有同志家庭收養的小孩會面臨社會壓力為由,拒絕接受同志伴侶的收養申請(註六)。台灣除了沒有法律明文保障同志公民的權益之外,某些規定更是公然歧視同志,例如「捐血者健康標準」第八條規定,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捐血:……(三)曾有吸毒、慢性酒精中毒及AIDS高危險群者(包括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同性戀、雙性戀及血友病患)(註七)。這個規定除了歧視同志之外,更加深一般人把同志與愛滋病畫上等號的刻板印象。

■ 政策與預算漠視同志公民的需求與權益

各級政府幾乎沒有針對同志公民的需求與權益制定政策,我們可以舉兩個跟同志社群密切相關的議題,也就是性別平等教育與愛滋防治工作,以突顯政府於這方面的缺失。性別平等(包含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氣質等)教育可以改變一般人對於同志的偏見與刻板印象,同時直接影響同志學生與教師所面臨的校園環境,對於同志權益是非常重要。但是檢討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政策現狀與未來施政展望發現,最主要還是處理兩性平等的議題,對於性傾向平等的議題目前只有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註八)。

愛滋防治工作灌輸安全性行為觀念與改變行為模式,以遏止愛滋病進一步蔓延,對於(男)同志權益是非常重要的。依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所公佈的數據,民國七十三年至九十年台灣地區本國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者依危險因子統計,同性戀感染者數1212人佔33.7﹪,雙性戀感染者數485人佔13.5﹪(註九)。但是檢討民國九十年各縣市衛生局愛滋防治工作,只有台北市性防所與桃園縣衛生局,有針對男同志社群進行愛滋病防治工作(註十)。

各級政府的漠視同時也反映在預算編列上,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是目前全國各級政府中,唯一以同志作為科目名稱編列預算,九十一年度同志公民運動編列860,800元,佔臺北市該年度總預算152,860,765,185元的0.000563126﹪(註十一),比例過低,更不用說其他各級政府比例為零。

除了政府於法律、政策、預算各層面,預設所有公民都是異性戀之外,絕大多數政治人物也有相同預設,這反映於她們所提出的政見內容。民國九十年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台北縣市全部共138位立委候選人中,只有台北市南區35號同志立委候選人陳文彥主動提出同志政見。

■ 行政官僚執行公權力不公與發表歧視性言論

行政官僚對於同志公民的歧視,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執行公權力不公,一是針對相關議題發表歧視性言論。最著名的例子是衛生署愛滋防治政策與公共宣導,長期以來對於男同志的污名化與歧視(註十二)。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發佈新聞稿「台灣男性愛滋感染者性取向與性活動之場所」,其中傳達男性愛滋感染者中同志數量最多、男同志性伴侶最多因此容易感染愛滋病、男同志三溫暖為愛滋病蔓延的溫床等訊息,對於政府缺乏專門針對同志社群的愛滋防治政策,與警方臨檢三溫暖將保險套視為性交易佐證等相關議題卻隻字不提(註十三)。

執行公權力不公可以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以下簡稱同志諮詢熱線)向內政部申請立案,與向台北市教育局申請研習時數,以及政府對於同志電影與出版品的管制為例。同志諮詢熱線於民國八十八年向內政部申請立案時,內政部社會司回函如下:「案經洽商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後,有下列疑義:一、同志關係雖應被尊重,但不宜提倡。二、本申請籌組織社團係以致力發展同志社區中心,提供同儕輔導等為宗旨任務,是否可能成不良後果,宜再酌。(註十四)」後經爭取始得正式立案。此外,同志諮詢熱線於民國九十年舉辦「認識同志」教師研習營,向台北市教育局申請研習時數,經承辦人員透露針對這件事教育局內部引起很大爭議。此外,民國九十一年新聞局將電影「青春小手槍」列為限制級,其所持理由有三:一、具同性愛傾向的少男和一名男作家接吻。二、兩個少男在沒有露第3點的情況下自慰。三、從背面看來感覺像是口交的畫面(註十五)。熱愛雜誌及激愛雜誌屢遭台北市政府新聞處及省政府新聞局處分警告,其警告理由為:該雜誌「意圖」暴露第三點,且內容多為描述同性情誼(註十六)。政府對於同志電影與出版品採取較嚴格的管制標準,就是執行公權力不公與歧視同志的明顯實例。

行政官僚針對相關議題發表歧視性言論,最著名的例子是民國八十二年教育部訓委會第三組主任鄭崇趁於「誰來關懷同性戀人權」公聽會的發言(註十七)。

此外,民國省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台北市社教館館長賴明伸,在同志紀錄片「美麗少年-性異議小王子」正式發表的座談會上,列舉十大罪狀公開指責導演陳俊志。這十大罪狀包括:陳俊志為魔鬼代言人、該片為包著糖衣的毒藥、該片意圖對家庭教育中心進行滲透、破壞台灣家庭結構、同志沒權利要社會接受及認同、推銷錯誤的觀念……等(註十八)。

■ 警察對於同志消費場所與同志公民的不當臨檢

對於台灣許多同志而言,警察不但不是人民保母,反而是踐踏同志人權的壓迫者。最著名的例子有民國八十六年的「常德街事件」與民國八十七年的「AG事件」。此外,民國八十八年台北市某同志酒吧遭警方臨檢,過程中警察表現歧視同志的態度,像是某警察大罵「豬!變態!看這上面寫的、賣的東西及價目,一看便知是同性戀酒吧!我看得太多這種店,一看就知道是同性戀酒吧,這些人都是變態」;或是業者問主管為何不准他在這邊開店,主管回答「因為你們這裡有同性戀、雙性戀、牛郎出入(註十九)。」民國九十年台北市某同志三溫暖連續五日內遭到警方臨檢十八次,主要理由為「有人檢舉二十四會館是一個同志場所」,臨檢並未查獲任何違法情事,卻仍持續進行臨檢,並暗示將持續密集臨檢至該場所歇業為止。此外,同年台北市某同志酒吧在兩個月內,被警方以例行擴大臨檢與有民眾檢舉為由,總共臨檢二十幾次(註二十)。這個議題對於同志權益的重要性,可以從同志團體所提出的訴求中看出(註二十一)。台北市以外是否同樣發生警察不當臨檢的問題,因為資料缺乏我們不得而知,僅知道類似事件也曾發生在高雄。民國八十七年兩名同志於高雄實驗樂團門前階梯聊天,被警察強行帶回警局做筆錄並拍照,警察隨後向其中一同志的家人透露其身分,並將那位同志依「辱罵警察」與「妨礙公務」的罪名起訴(註二十二)。

■ 同志於公部門所面臨的就業歧視

筆者將以自願役同志官兵與公立學校同志教師為例,分析政府作為雇主對於同志受僱者與求職者的歧視。

經由報考軍事院校途徑入伍者的自願役同志官兵,可能在三個階段面臨性傾向歧視:入學測驗、就讀軍事院校、分發部隊服役。國防部人事次長室官守義中校指出,依其個人想法,欲進入軍事學校就讀者,如果自承為同志,或是舉止女性化不符陽剛氣質,可能會影響口試成績而不能入學。就讀軍事院校時,如被發現進行同性性行為,可能會以言行不檢為由令其退役,如被發現為同志,應該不太能接受其繼續留在軍事院校,但並未發現具體行為,故應依一定程序,如轉介心輔單位加以輔導,或經軍醫單位評估其適任性,再裁量應予以何種處分。分發至部隊後,如果自願役軍人自承為同志的話,可能將其調任至非主官管職務至退伍,官中校指出若部署向他坦承為同志,他會將部屬轉介至心輔單位接受輔導(註二十三)。

針對教師的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宜,「教師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是否保障同志教師的工作權則不無疑慮,這可以從某些事件所引發同志是否適合擔任教師的討論中看出,包括民國七十七年師大對於愛滋病帶原者學生的處理(註二十四)、民國八十四年師大學生組成同志社團「男性研究社」(註二十五)、民國八十五年台大「強迫曝光事件」(註二十六)、民國九十年某國中老師公開承認其同志身分(註二十七)等。民國七十七年師大校長梁尚勇表示其並不贊成同志擔任教師,民國八十五年台大校方對於同志擔任教師持保留態度;民國八十四年教育部中等教育司官員表示,同志能不能勝任中小學教師,法令有沒有明確規定,一時之間並不清楚,但他個人認為,因為教師要教育學生,因此對於教師品德的要求比一般人還要高,同志的身心發展,通常並不健全。雖然民國九十年教育部長曾志朗表示,教育部尊重人權,不會給予不正當的壓力,但是畢竟對於同志教師的工作權沒有法律明文保障。曾經有某師範學院學生,因為實習時太娘娘腔,被學生說是同性戀,反鎖在門外不讓他進教室。最後,學校答應給他60分實習分數畢業,但是條件是不准去教書,不只如此,還必須賠上四年的公費(註二十八)。此外,某將同志學生退學或自動轉學的學校(詳下文),筆者懷疑她們對於同志老師的工作權是否會加以尊重。

 

POKI 的這篇文章,將於 4 月 14 日在高師大性別教育研究所的同志研究學術研討會上發表,有任何建議?想要參加?還是想知道更多?請寫信給 POKI 賴鈺麟(poki1218@kim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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