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從同運的(一個)觀點討論「兩性工作平等法」整合版草案
作者: POKI(poki1218@kimo.com.tw)
我第一次看到「兩性工作平等法」整合板草案,是今年婦女新知邀請同志諮詢熱線參與三月八日【女人修法大回顧•國會立法不停駐】的活動時,得知婦女新知最近在推動的修法工作包括民法親屬篇還沒完成修改的部分、「兩性工作平等法」、與「性別教育平等法」……等。我覺得這些法案跟同志權益有很大的關係,可惜主流婦運團體在推動相關立法與修法工作時,並沒有考量同志獨特的社會處境,忽視了同志的權益。因此想從同運的觀點討論主流婦運團體所推動的法案,「兩性工作平等法」整合版草案(以下簡稱整合版草案)就是一個開始。
題目為什麼是同運的一個觀點呢?因為我認為同運對於單一議題所擁有的觀點不只有一種,不同觀點之間的溝通與討論對於同運的發展也是有幫助的;而本文所抱持的觀點,也只是同運眾多可能的觀點中的一個。
我提出下列幾點看法跟讀者進行討論:
一、同運應該支持婦女新知所提出的這些法案,除了這些法案跟女同志的權益直接相關之外,更進一步可以從異性戀體制和父權體制的相互建構中去看這個問題。換句話說,我認為在一個女男相對比較平等的社會中,同志所受到的壓迫相對而言較為輕微;同樣的,在一個同/異性戀相對比較平等的社會,女人所受到的壓迫相對而言較為輕微,這可以從這幾年來台灣社會的發展得到印證,因此同運應該在具體行動上支持婦運(關於異性戀體制和父權體制的相互建構,在以後的專欄裡會做進一步的討論)。
不過整合版草案並沒有考量同志獨特的社會處境,忽視了同志的權益,同運也應該針對草案內容提出一些批評,我個人所提出的批評包括:
二、整合版草案的名稱應由「兩性工作平等法」改成「性別工作平等法」,草案內容中「兩性」皆改為「性別」。「性別平等」與「兩性平等」的不同,我認為前者至少應該sex、gender、sexual
orientation三個概念,換句話說,除了不僅包括女男平等、還包括性別氣質平等、性傾向平等。性別氣質平等就是說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沒有相對應的關係,舉例來說女人不一定要具有陰性氣質,而且當女人不具有陰性氣質時也不會因此受到歧視。性傾向平
等就是只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跨性別(transgender)一律平等,甚至日後性傾向平等的概念應朝向包容更多邊緣性少數的方向前進。
三、相對於「性別」概念的改變,草案中「性騷擾」概念的內涵也有相應的改變。草案中針對性騷擾有提出定義(請見附件一草案第十二條),我認為一個人不只可能因為生理性別在工作職場上受到別人騷擾,也可能因為她的性別氣質或性傾向而受到別人騷擾,因此這部分的騷擾也應該納入「性騷擾」概念的範圍,受到法律的規範。舉例來說,一個
T 在工作職場受到騷擾,她可能是因為生理性別是個女人而受到騷擾,也可能是因為性別氣質不符合主流
社會對於女人的期待而受到騷擾、也可能是因為她情感與慾望的主要對象是其他女人而受到騷擾,甚至三個部分的因素同時是她受到別人騷擾的原因,這提醒我們「性騷擾」概念的複雜,也因此法律規範只保障因為生理性別而受到騷擾的人,對於她以及其他在工作職場受到騷擾的人,並沒有提供足夠的保護。
四、相對於「性別」、「性騷擾」概念的改變,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委員的組成(請見附件一草案第五條),也應作相應的改變,即改為「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婦女團體、同志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一至二人」。
五、針對產假與產假時的給付、為撫育子女而申請的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適當的扥兒措施或設施等相關規定,納入對於同志生殖權、領養權、婚姻權等權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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