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同志人權」該怎麼做? 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期待
作者: POKI(poki1218@kimo.com.tw)
這篇專欄文章是我於1月2日代表同志諮詢熱線參加由東吳大學政治系
主辦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與人權的促進與保障」國際學術研討會,為
了參與『非政府組織論壇』,事先擬好的發言稿,其中談到對於日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期待,在專欄中提出來讓讀者參考,也希望可以藉
此引發讀者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與同志運動、同志權益保障之間的關
係,作一些思考。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是台灣第一個正式立案的同志團體,主要
工作包括同志運動、教育宣導、諮詢服務等。當初同志諮詢熱線在申
請立案時,曾經遭到內政部退回,他們認為「同志關係不宜提倡,發展同志社區中心、提供同志同儕輔導可能造成不良後果」。後來經過
將近半年的爭取,才獲得核准立案。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台灣同志人權經常受到忽視甚至踐踏的現狀。
同志諮詢熱線投入同志運動工作的例子包括:去年2月14日支援正、
副總統候選人許信良、朱惠良發表同志政見;3月12日聲援工運團體爭
取勞工權益,參與『312春鬥』遊行;4月29日舉辦「誰剝光了同性戀
-從AG健身中心談同志人權」座談會;7月開始參與「台北2000同志公民運動-台北同玩節」籌畫與執行的工作;9月8日加入「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成為正式成員之一;12月9日與台權會、婦女新知
等團體合作,舉行「人權婚禮先修班」記者會。
同志諮詢熱線認為同志人權是人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基於這樣的立場,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所提出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組
織法草案】,表達我們提出對於日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期待:
就第二章職權而言,我們希望日後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針對侵犯同志人權之重大事件進行調查;提出與同志人權相關的修憲、立法、修法
的草案與建議,例如:建議在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規定中增列性傾向
一項、提出「反歧視法」與「同居伴侶法」草案、建議修改法律中有
關婚姻的規定,承認同志的婚姻權;規劃國家人權政策、人權教育及
研究、人權報告時,將「同志人權」部分獨立出來,加以研究、推廣
、以及評估;與國內外同志人權組織合作,例如「國際同志人權委員會」(Inter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等。
就第六條建議及報告而言除前述於年度人權報告,將同志人權部分獨立成專章外,並且針對同志人權事項不定期提出專案報告。
就第七條調查及調閱資料權而言於必要時得委託瞭解同志人權事項的其他機關、團體、學者及專家為調查。
就第十一條委員之資格而言委員之任命及選任應注意公民社會多元性之平衡,遴選對於同志人權的促進或研究有重要貢獻的人士擔任委員
。
就第十五條專門委員會而言得視需要設立同志人權專門委員會。
就第十六條諮詢顧問而言得遴聘國內外對於同志人權的促進與研究有重要貢獻的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即使以國際人權標準而言,同志人權依然是處於邊緣的位置。就我個人所知,絕大多數的國際人權公約並沒有直接談到同志人權的部分,全世
界目前只有荷蘭一個國家承認同志的婚姻權,南非與斐濟兩個國家在憲
法平等權的規定中增列性傾向一項。
我個人認為這並不代表同志人權不值得促進與保障,相反的,愈是邊緣弱勢的部分,就愈需要大家的努力。我們期待日後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夠具有進步性、開創性、前瞻性,在弱勢人權的促進與保障,特別是同志人權的部分,扮演全球性的領導角色。最後,請容我再次強調,同志也
是人,一樣擁有平等的人權,同志人權是人權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